临淄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!禁燃限放烟花爆竹!
林茨区人民政府颁发
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
为进一步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更好维护稳定有序的生活和公众人身、财产安全,保护生态环境,保护蓝天碧水,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刑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》现将林茨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1. 禁止燃烧和限制排放的区域和时间
1. 整个区域禁止。
禁区示意图
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北衢路—青银高速—工业园路—临淄大道—乳园路—乙烯基路—华能电站长西路—功泉路—南丰路—建设路—新华路公路——新华路与资江路口向东延伸至资河临淄-资河-胶济铁路-齐王路-北齐高速公路地段,以及凤山社区、建设住宅区、剑南住宅区、剑西住宅区。
2.限制释放区域和限制释放时间。
限制区域:全区禁止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区域。
限时:除夕夜、正月初一、正月初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正月十五不燃放烟花爆竹。其余时间,禁止上路行驶。
3、林茨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(一)重要物资仓库、重要军事设施附近的;
(二)加油站、液化气库、供应站(点)、石油基地、油气管道等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火灾、爆炸物品的场所的安全保护区;
(三)高压线路、变电站、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;
(四)车站、公路、隧道、高架桥、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;
(五)国家机关、学校、医疗、老年福利、儿童机构等场所;
(六)公园、商场、超市、专业市场、市场、影剧院、停车场、体育馆等公共场所;
(七)公寓楼的屋顶、走廊、楼梯、阳台、窗户、地下空间、建筑工地;
(八)森林经营、绿地、苗圃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;
(九)殡仪馆、墓地等埋葬场所;
(十)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;
(十一)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域;
(十二)区政府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。
四、区内禁止生产、制造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。
2.本通知所称烟花、烟火制品,是指以火药为原料制成的能产生烟雾、光和声音的各种烟花、烟花、烟火制品及其他制品。
三、区政府、有关职能部门和市(街道)要把禁止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,加强组织、协调、推动、引导、指导和监督。公安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、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,严厉打击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对非法销售、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。
四、各地区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居委会、村委会等组织要认真配合,做好禁止、限制使用烟花爆竹工作。
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,并有权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进行制止、举报。通知电话:7184544。
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一年。以上内容若与之前发布的内容不一致,以本公告为准。
林茨区人民政府
2024 年 11 月 28 日
关于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
为进一步规范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更好维护稳定有序的生活和公众人身、财产安全,保护生态环境,保护蓝天碧水,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刑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》现将林茨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知如下:
1. 禁止燃烧和限制排放的区域和时间
1. 整个区域禁止。
禁区示意图
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北衢路—青银高速—工业园路—临淄大道—乳园路—乙烯基路—华能电站长西路—功泉路—南丰路—建设路—新华路公路——新华路与资江路口向东延伸至资河临淄-资河-胶济铁路-齐王路-北齐高速公路地段,以及凤山社区、建设住宅区、剑南住宅区、剑西住宅区。
2.限制释放区域和限制释放时间。
限制区域:全区禁止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区域。
限时:除夕夜、正月初一、正月初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正月十五不燃放烟花爆竹。其余时间,禁止上路行驶。
3、林茨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
(一)重要物资仓库、重要军事设施附近的;
(二)加油站、液化气库、供应站(点)、石油基地、油气管道等生产、经营、储存火灾、爆炸物品的场所的安全保护区;
(三)高压线路、变电站、变压器等输变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;
(四)车站、公路、隧道、高架桥、铁路线路的安全保护区;
(五)国家机关、学校、医疗、老年福利、儿童机构等场所;
(六)公园、商场、超市、专业市场、市场、影剧院、停车场、体育馆等公共场所;
(七)公寓楼的屋顶、走廊、楼梯、阳台、窗户、地下空间、建筑工地;
(八)森林经营、绿地、苗圃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;
(九)殡仪馆、墓地等埋葬场所;
(十)文物保护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;
(十一)大中型水库管理区域;
(十二)区政府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。
四、区内禁止生产、制造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。
2.本通知所称烟花、烟火制品,是指以火药为原料制成的能产生烟雾、光和声音的各种烟花、烟花、烟火制品及其他制品。
三、区政府、有关职能部门和市(街道)要把禁止、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管理,加强组织、协调、推动、引导、指导和监督。公安、应急管理、市场监管、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、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,严厉打击非法生产、经营、运输、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。对非法销售、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行政处罚。
四、各地区机关、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居委会、村委会等组织要认真配合,做好禁止、限制使用烟花爆竹工作。
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通知的规定,并有权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进行制止、举报。通知电话:7184544。
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一年。以上内容若与之前发布的内容不一致,以本公告为准。
林茨区人民政府
2024 年 11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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